关于印发《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QZ3309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4〕18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4.06.21
各村居(筹备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对照区级任务清单,结合盈浦实际,制定《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1日
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促进全街道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水源地安全风险能力,根据《青浦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结合盈浦具体实际,制定如下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系统治理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推进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整治,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雨污混接普查与整治、河道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清洁小流域建设等相关工作的统筹,着力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改善的难点、痛点问题。
(二)坚持目标导向
从解决排污口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和水质改善要求、周边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等,明确排污口整治和管控要求,扎实开展整治,削减入河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排污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稳妥推进
边排查溯源边开展整治,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优先整治;整治难度较大,或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方案并稳妥有序推进整治,避免仅简单封堵等“一刀切”行为;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坚持常态长效
充分认识排污口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实现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二、问题识别
结合区级部门提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和溯源情况,根据“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分类整治要求,对排污口逐个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症结所在,明确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形成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共涉及待整治问题排口91个(详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盈浦街道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专班,由办事处副主徐嘉嘉担任组长,组员由排污口行业管理部门(营商办、水务所、管理办、服务办、社发中心、城建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属地村居书记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递补。领导小组下设6个推进组(按条线各成立一个推进组)和1个综合组。
综合组负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定期收集汇总排污口整治进展,由营商办担任。
各条线推进组负责推进各自条线落实排污口整治工作,定期更新、统计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根据《青浦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和《青浦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中已明确的各条线职责及任务分工,现将各成员单位推进组职责分工细化如下:
1.营商办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类型排污口整治;
2.水务所负责推进市政泵站、城镇雨洪、建筑工地(水利类)等类型排污口整治,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生活污水依法纳管工作。
3.管理办负责推进建筑工地、街管公路、港口码头、市政交通工程等类型排污口整治;负责推进公园绿地雨水排口等问题排污口整治,配合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4.服务办负责推进生活垃圾中转站、可回收物点站场等问题排污口整治,配合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5.社发中心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业退水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等类型排污口整治;
6.城建中心会同水务所负责推进小区雨污混接等问题排污口整治,配合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二)明确排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结合排污口排查溯源结果,按照行业推进排污口整治。整治中经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村居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整治方案及“一口一策”
各条线推进组要根据区级条线整治工作计划,推进落实好排污口整治工作,并附“一口一策”(“一口一策”整治表详见附件2),明确每个需要整治排污口的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四)开展问题排口分类整治
按照排污口类型、问题排污口实际情况,以截污治污、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为重点,合理安排时序,开展排污口整治(整治要求见附件3)。根据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对排污口实施分类命名及编码,制作二维码,树立标志牌(标志牌样式见附件4)。
(五)开展动态销号
对完成整治、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予以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经审核,对未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进行再整治、再销号。
四、销号流程
根据青浦区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中关于开展排污口审核销号要求,建立联合整治销号制度。各推进组负责组织各条线排污口责任主体发起排污口整治销号申请至各自条线相关类型排污口行业管理部门。区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开展现场审核。
(一)工作流程
经排污口责任主体申请,各推进组负责联络各条线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认定完成整治,经区政府盖章确认并上传上海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后(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排污口即完成销号。对经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未达到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街道各条线推进组要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其中,申请销号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为工业企业、各推进组。相关销号流程见附件5。
(二)判定条件
需要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治;在信息系统中完整提交“一口一档”内容;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开展过监测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其中,对完成整治的认定原则如下: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排污口经封堵或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合并,且确定保留的排污口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整治总则、分类整治要点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等要求,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三)台账管理要求
参照规定取缔或被清理的排污口予以销号,相关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整治后经审核予以销号的排污口,以及无需整治的排污口,相关信息提交至“管理平台”,纳入台账管理。其中,无审批(备案)手续的排污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作为日常监督管理依据。
五、保障措施
街道各职能科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协同配合,督促提升相关领域截污治污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与长效管理工作。各属地村居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管理。
(一)加强巡查和监管
(1)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污口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回潮、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及时上报街道各条线科室。
(2)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排污口的现场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各推进组要及时上报执法主体依法予以处罚。
(3)依托河长制平台落实常态化巡查。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长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梳理,及时整改。对于巡查单位发现的问题排污口,河长要结合日常巡河工作,开展现场巡查,摸清问题原因。
(二)强化动态管理
对常态化监测发现排污口水质超标或未达到整治要求,巡查和监管发现有排污口问题回潮或反复、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等情形,以及新增、遗漏排污口的,要开展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强化排污口的动态管理。
六、其他事宜
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本市新出台的标准及规定对整治工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后续工作按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职责进行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