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
QG830300020250003
主动公开
青卫健医政〔2025〕4号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31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青卫健医政〔2024〕4 号)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申报医疗设备预算时,需详细说明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新设备应注明原设备使用年限、服务人次数及经济效益等。对于需要接入特定平台的医疗设备,需提前沟通确认技术接口费用等问题。
2.单价<0.15 万的医疗设备,不纳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行采购。
3.民生实事和创建类项目的医疗设备采购,严格按照项目整体时间规划推进,提前制定采购计划,预留足够的采购周期,确保设备按时到位,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系统内同一类民生实事和创建类项目的医疗设备单独打包统一采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纳入年度统一采购的,预算主体单位可提出专项采购申请,填报《医疗设备专项采购审批单》(详见附件),上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采购管理小组初审,经委采购管理工作组审议通过后,由预算主体单位自行采购。
4.项目流标后,采购主体单位要总结废标原因,采取措施如审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否设置合理、扩大招标信息发布范围等。经调整后仍然流标或废标的,经委采购管理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在市、区各类政府采购文件要求范围内,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5.建立明确的设备验收报告单及标准,确保验收过程规范透明。
6.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每月28 日前将医疗设备采购进度报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采购管理科。完成设备采购后,应及时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归档,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委托采购的部分,由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整理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7.医疗设备使用效果评价纳入设备器械管理质控督查内容,包括使用率、业务量、产生经济效应等方面指标,定期反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类似设备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专项采购审批单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年3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