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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新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QE600100020260002

主动公开

华府〔2026〕5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6.02.26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以及青浦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以下统称退役士兵

(一)华新镇籍,本年度及上一年度退役义务兵;

(二)华新镇籍,本年度及上一年度退役军士。

二、安置原则

为体现对退役士兵的尊崇与优待,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本镇依据《华新镇集体工作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华办〔2025〕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与笔试加分相结合的安置措施。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推动部队人才资源顺利转化为地方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安置办法

镇党建办结合年度招聘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招聘安置。

1.参加公开招聘:退役士兵依照《华新镇集体工作人员招聘简章》自愿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2.笔试加分标准:为体现服役贡献,在笔试成绩基础上,量化加分。具体如下:退役义务兵加基础分5分,军士加基础分8分;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加3分,荣获嘉奖一次加2分。义务兵加分上限不超过10分,军士加分上限不超过12分。

3.放弃安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招聘的退役士兵,视为自愿放弃安置。

4.其他安置:华新镇籍退役的中级以上军士,服现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安排工作,如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本镇不再另行安置。

(二)待遇及保障

退役士兵入职后,其军龄计入相关岗位的工龄,薪酬待遇按照本镇同类岗位标准执行。

(注:上述退役士兵的军龄和立功受奖统计以退役士兵档案记录为准。)

三、附则

1.本办法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工作办公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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