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6-2030年)》的通知
QB530300020260004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6〕21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02.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6-2030年)》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
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现对《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23〕261号进行调整,形成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浦区乡村振兴“十五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围绕“五个一”(一粒米、一棵菜、一枚果、一条鱼、一朵花)的主导产业,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要点,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拓展销售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形成“品牌引领-主体联合-产销对接-利益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
二、扶持原则
1.导向性原则。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2.产业化原则。有序推进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整合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要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品牌化原则。以现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现品牌溢价,促进农民增收。
4.示范带动原则。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三、扶持对象
凡在本地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扶持内容
(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保险补贴政策
1.对符合中央、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贴费政策的,按市级政策文件予以区级配套。
申报材料: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记账凭证、利息单据、资金到位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
(二)乡村产业项目补贴
2.乡村产业项目补贴。对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中市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做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奖补标准。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最高补贴100万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支持方向:一是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二是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服务设施如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
(2)申报材料。青浦区乡村产业项目申报书、设施设备询价单、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参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执行,涉及基本建设需提供审价报告。
(三)品牌建设补贴
3.品鉴评优奖励。
(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获得相应等第如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级农产品评比评优活动,获得相应等第,如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
4.展示展销补贴。
(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为:参加国外展示展销给予3万元/次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给予1万元/次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展期1—3天给予3000元/次补贴,展期4—7天给予5000元/次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给予2000元/次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参展单位营业执照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
(四)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5.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补贴。
(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的参照执行。
(2)申报材料。上述认定结果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
6.国家级、市级创建补贴。
(1)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创建的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优势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一村一品(一镇一品)、美丽休闲乡村、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的(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奖励。
(2)申报材料。上述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XX年度青浦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经营主体培育奖励补贴申报表。
(五)营销奖励补贴
7.地产农产品收购奖励补贴。
(1)奖补标准。收购农户生产的本地农产品(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社社员自产的地产农产品,包括收购对口援助地区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收购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奖励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收购对象基本信息、种植规模和产量估产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或所在村证明等;青浦区农产品营销奖励补贴申报表;审计报告(需明确年收购金额);收购意向协议、收购清单(明确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银行流水(包括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或双方确认的现金支付凭证;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农业园区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
2.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道、农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形成补贴方案(审定稿),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项目公示。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将补贴方案在“区农业农村委”官网、“青浦三农”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纳入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公示后如没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六、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补贴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3.有行政处罚的,且当年度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4.有重大失信现象的。
七、其他
1.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2.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农委〔2023〕26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