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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总量管理评审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QC430100002026010

主动公开

青环〔2026〕30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6.07.01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实现青浦区绿色低碳的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相适应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准入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建设项目总量管理评审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一、评审机构组成

依托局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组开展评审,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局长

副组长:各副局长

组员: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纳入评审的项目范围

纳入评审的建设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新增VOCs(挥发性有机物)或NOx(氮氧化物)总量的建设项目;

2、在所属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辖区内无法平衡削减替代来源,需要全区平衡的建设项目;

3、削减替代的总量为VOCs(挥发性有机物)≥2.0吨(倍量后)、NOx(氮氧化物)≥1.0吨(等量或倍量后)。【注: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有新的总量控制削减替代要求的,则从其规定】

三、评审形式

采取评审会议形式。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报局办公室确定具体召开时间。

四、评审重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性质、区位、行业、产品、产能、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核定等。

(二)项目的经济产出数据及能耗水平。

(三)项目是否采取源头控制措施,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项目污染物治理措施和处理效率是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等。

(四)对于迁、改、扩建类型的项目,关注其环境风险是否突破原有水平、近三年内有无涉气环保处罚和信访投诉,以及环保绩效分级水平等。

(五)总量核定情况、总量来源及政府总量储备情况等。

(六)产业部门及属地意见。

(七)其他需重点关注事项。

五、评审流程

1、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会同污染防治科编制《青浦区建设项目评审表(总量管理)》(附件),上会提交评审组讨论。

2、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在评审会上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及排污情况、总量计算依据等;污染防治科补充总量替代来源等其他情况。

3、评审组成员发表意见。

4、组长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项目评审的结论。

5、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负责做好评审会的会议记录,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并予以落实。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国家、本市、本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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