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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07.15

索引号:QD1403000-2011-001           发文字号:青体〔201149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现将《青浦区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青浦区体育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基建小组)负责全局系统基本建设的规划、审核、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决定局系统叁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建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批、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工程项目执行的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合同履行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理由,报基建小组同意后,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水准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项目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凡经审查确定后的设计方案(含概算),未经局基建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修改,不得随意追加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造价贰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招投标。招投标由局基建小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选择有资质、技术力量强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招投标资料。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按品牌、规格型号等由局基建小组统一核定“暂定价”由代理公司进入下一步操作。

第六条 项目投资在叁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初预算计划提出申请,提交局基建小组讨论。局基建小组应组织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方(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

第七条 单项工程造价达伍拾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投资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费用。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等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涉及变更工程造价、下达停工令等重大问题需经局基建小组同意。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和进度向基建小组报告制度。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方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基建工程部分项目变更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建工程需要变更项目时,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概况及项目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

(二)变更项目调增预算由局基建小组组长审核(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委托设计的项目变更需附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图章”的变更图。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局基建小组和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局基建小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等责任主体单位的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按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国家有关的验收规范及建审部门的设计文件的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概况,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量等;2、工程质量的评定;3、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4、主要经验和教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