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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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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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4
索取号:QD1402000-2012-002 发文字号:青体〔2012〕38号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现将《青浦区体育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共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体育局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青浦区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青浦区体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区政府赋予区体育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体育局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体育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区体育局对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区体育局各部门受区体育局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区体育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长外出学习考察或出差、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局领导主持、负责全局行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
托,可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牵头负责其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区体育局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体育局工作部署。
第八条 区体育局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体育局会议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区体育局专题会议制度。区体育局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出席范围为局长、副局长。安排党委委员(非副局长)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各部门阶段性工作汇报或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各部门提出或直属单位请示区体育局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提前两天通知召开。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和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务会扩大会议,除前述人员外,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市委、市政府、市体育局和区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全区体育工作形势,部署全局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 凡是各部门要求以区体育局名义召开的条线工作会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须提前两周提交会议方案,经批准后召开。会议方案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规格和出席范围等,并附有关会议材料。
(二)会议的筹备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局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对会议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三)区体育局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体育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主要对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受局长或副局长委托,市体育局、区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工作目标任务书。
(二)全市性、全区性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区体育局名义下发的涉及阶段性、综合性工作部署的重要文件。
(四)区体育局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