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开展青浦区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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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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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6
索取号:QD1301000-2013-007 发文字号:青体〔2013〕23号
各镇、街道文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切实提高职工身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区群众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青浦区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丰富广大职工的体育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和团队协作精神,进一步彰显体育事业的社会价值和综合功能,为加快构建我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对象
工会系统中已经成功创建企业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示范点的企业,第一批10家。
三、创建标准
(一)有专(兼)职体育干部
所申报企业配备专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体育干部,从事企业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等工作。
(二)有专门体育设施
所申报企业配备篮球场或足球场等室外运动场地;或健身活动室或乒乓室等室内运动场地;或充分利用全区各类场地资源,为广大职工参与健身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保障。
(三)有固定体育团队
所申报企业拥有至少10人的固定健身团队5支以上,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人以上。
(四)有经常性体育活动
所申报企业每年至少参加体育局举办的赛事活动2次以上;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它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形成制度;每年开展单项体育活动2次以上,活动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50%;定期举办运动会,为广大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建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把推动辖区职工体育事业纳入到本镇、街道发展规划。协调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组织职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并将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督促企业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要加强协调与指导,督促各企业每年列出一定活动经费用于开展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并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场地设施改建和维修。
五、创建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3年6月底前,各街镇文体中心将申报材料和表格一式两份报送至区体育局群体科。
(二)评审阶段:2013年10月底前,由区体育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命名阶段:2013年11月,全民健身节期间给予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青浦区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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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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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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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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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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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体育 工作 概况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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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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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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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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