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市民健身房开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QD1301000-2017-008
主动公开
青体(2017)34号
青浦区体育局
2017.12.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浦区市民健身房开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市民健身房开放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
青浦区市民健身房开放管理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促进本区市民体质健康,不断提升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和《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沪体群〔2016〕4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市民健身房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并为社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设施,(不包括村、居及残疾人等特定场所的小型健身房)。
二、市民健身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市民健身房的行业监管单位,镇、街道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是市民健身房的管理单位,运行单位负责市民健身房的日常开放和运营,并自主承担经营风险。
三、市民健身房应符合国家及市体育行政部门等颁布的相关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开放规定方可开放。
四、市民健身房所配备的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并具备日常开放使用与之相匹配的其他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五、市民健身房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应配备不低于6名管理指导服务人员,每增加50平方米应增加1名人员,并具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或行业部门出具的从业认证资格及具有相应从业管理、健身指导经验的服务人员。
六、市民健身房应坚持以公益性开放为原则。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12小时,每周公益性开放时间不低于56个小时,对特殊人群按相关部门规定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收费标准需报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会员公益性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600元/年。每年 8月8日需全天免费开放。
七、市民健身房运行单位应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开放运行台账和记录,并确保健身人员的信息安全。自觉接受市、区等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八、市民健身房运行单位应健全日常开放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置,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两小时内上报区体育局。
九、市民健身房鼓励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但为确保社会稳定,运行单位需提供必要的运行风险担保金。
运行单位基本要求:
1
、具有经营健身房等场馆的相应资质和经历。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履行健身房管理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三年内健身房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约和责任事故记录。
十、市民健身房在开放期间受到执法部门两次以上警告或被执法部门处罚一次(含一次)的运行单位,将记录在案。凡发生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行单位,将责成其立即停业整顿,并建议管理单位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
十一、市民健身房运行单位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业务材料和数据。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十三、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青浦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