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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市民游泳池(馆)开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QD1301000-2017-009

主动公开

青体(2017)35号

青浦区体育局

2017.12.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浦区市民游泳池(馆)开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市民游泳池(馆)开放管理指导意见
2017 1228
附件:
青浦区市民游泳池(馆)开放管理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促进本区市民体质健康,不断提升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和《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沪体群〔20164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中的市民游泳池(馆)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并为社区市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设施。
二、市民游泳池(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游泳池行业监管单位,镇、街道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是市民游泳池(馆)的管理单位,运行单位负责市民游泳池(馆)的日常开放和运营,并自主承担经营风险。
三、市民游泳池(馆)应坚持公益性开放原则,收费标准应报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88日应实行全天免费开放,并积极完成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为民服务项目。
四、市民游泳池(馆)运行单位应健全日常安全开放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凡发生安全事故,运行单位应在30分钟内上报区体育局相关管理职能部门。
五、市民游泳池(馆)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62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放相关材料,并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后方可向社区市民开放。
六、市民游泳池(馆)应具备《上海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实施办法》、国标GB 19079.12013、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开放。
七、鼓励市民游泳池(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但游泳属高危体育项目,为确保社会稳定,管理单位在委托运行单位过程前应事先征询行业监管单位的意见,并设立运行风险担保金。
八、凡市民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受到执法部门两次以上警告或被执法部门处罚一次(含一次)的运行单位,将记录在案。凡发生溺水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行单位,应责成其立即停业整顿,并建议管理单位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
九、市民游泳池运行单位应根据行业监管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业务材料和数据。
十、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青浦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