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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统计局对2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2024-01-04

根据市统计局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源头统计数据质量,2023年,青浦区统计局对区内94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家企业存在“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结合《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青浦区统计局决定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2家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2 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