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2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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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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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关于本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索取号:QC5301000-2010-038 发文字号:青统【2010】22号 发布日期:2010-6-15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在本区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本区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文件精神,本区决定在今年6月至9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镇(街道)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区级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整个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份)。
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自查工作,是高质量完成大检查的关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要按照《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59721671。电子邮件信箱stat@shqp.gov.cn。
3、各单位要认真自查,要认真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写出自查报告,如实填报《2010年青浦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于6月25日之前报送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件信箱stat@shqp.gov.cn。
(二)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环节。在自查的基础上,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抽查计划,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认真开展抽查工作。原则上,将抽查2-4个乡镇(街道),并抽查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群众检举出来的统计违法单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和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列入重点抽查单位。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源消费量等指标。
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按专业组织检查组,结合专项统计巡查、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对若干个基层统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
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1、对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
2、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自查中又不如实报告和纠正的,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市局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我区也将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组织领导
这次大检查由本区统计、监察、司法和调查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布置,推动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国家统计局青浦调查队联合成立本区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1、青浦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6、2010年青浦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
青浦区统计局 青浦区监察局
青浦区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青浦调查队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青浦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蒋晓红(青浦区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冯和生(青浦区监察局副局长)
徐永奎(青浦区司法局副局长)
朱正伟(青浦区统计局副局长)
蔡 磊(国家统计局青浦调查队副队长)
成 员:朱福昌(青浦区司法局宣教科科长)
沈备云(青浦区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副主任)
谭 洁(青浦区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卫 华(青浦区统计局经济统计科科长)
金卫云(青浦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科长)
王玉琴(青浦区统计局社会调查科科长)
俞军军(国家统计局青浦调查队科长)
附件2:
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 自查表名称 |
填报对象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
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 |
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
6月25日前 |
|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
区属有关部门 |
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
6月25日前 |
| 统计局相关科室 |
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
6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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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以及2010年青浦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 |
辖区内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
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 |
6月23日前 |
附件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 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备注 |
| 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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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 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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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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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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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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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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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6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填报,请于6月25号以前与自查报告一起上报统计局法规科。
附件4: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 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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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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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 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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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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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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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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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有有关负责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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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是否有有关负责人对本地方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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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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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 月 日
备注:本表由区统计局相关科室及有关部门填报,请于6月25号以前与自查报告一起上报统计局法规科。
附件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 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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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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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 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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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拒报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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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有专、兼职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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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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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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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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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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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日
备注:请各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6月23日前将表送到当地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本局将根据自查情况,结合平时的统计工作,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
附件6:
| 2010年青浦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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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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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上报数 |
自查数 |
多报数 |
少报数 |
差错率(%) |
差错原因 |
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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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 |
09年 |
08年 |
09年 |
08年 |
09年 |
08年 |
09年 |
08年(%) |
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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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业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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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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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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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消费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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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业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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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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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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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新签合同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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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固定资产项目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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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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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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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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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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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住宿餐饮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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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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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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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单位(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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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填表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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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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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上报时间:请于6月23日前将表送到当地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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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查发现有差错的“差错原因”必填,“差错原因”分三类:“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客观原因都有”(三选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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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查发现有差错的“纠正情况”必填,“纠正情况”分三类:“已纠正”、“未纠正”、“正在纠正”(三选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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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差错原因”和“纠正情况”请另附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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