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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QH1010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粮规〔2025〕1号

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

2025.09.18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8日

青浦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上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影响人员并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和社会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青浦区商务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粮储局”)、青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区粮储局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以及购置计划,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应急救灾物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更新和保管等相关经费,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承储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由区粮储局按相关规定确定,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物资调运、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储备购置

第七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保财产险。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企业开展协议储备。

第八条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根据储备规划、灾害预警研判、物资使用及处置情况、新技术材料的推广利用情况等,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类、数量和技术要求等。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执行。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购置。

当年度救灾物资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量的50%以上,或单品类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数量的80%以上时,可参照上述流程启动紧急购置计划。

第十条区粮储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区财政局及时下达区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区粮储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紧急购置要求,购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施入库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对新购置的应急救灾物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案,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救灾物资应当签收并留存交接单,不一致的应不予签收。签收后,承储单位应对物资进行质量抽检,并对产品标识、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办理物资入库手续,不符合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对退回的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应急或救灾标识。

承储单位应在入库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区粮储局。区粮储局将购置和验收入库情况函告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和管理费应列入区粮储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费专项用于救灾物资仓库租金,救灾物资的财产保险、维护保养、库内装运、质量检测和应急等支出。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做到规划布局与选址合理,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上海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要求执行。库房应采取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积极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备管理,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以及出入库登记、日常巡查、值班值守、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

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装卸、维修等需要。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有效期限等信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标签。

定期组织物资翻垛晾晒、专业装备调试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开展操作技能培训。

建立物资总账、分仓账。承储单位对物资出入库及仓库物资日常台账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账务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质量检测、演练保障等产生的合理损耗,按规定流程申请报废。

每月10日前向区粮储局报告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出入库情况和质量情况等。每年12月底前对各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年度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盘点,报送区粮储局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具体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信息统计,完善储备库基本信息,及时规范填报、更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基础数据。

第四章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原则上应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镇(街道)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已调拨物资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关程序手续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区应急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物资储备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区粮储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区粮储局收到书面调拨指令后,向承储单位下达救灾物资书面调运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告知,后补办书面手续。

承储单位在接到区粮储局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组织物资出库。物资由申请单位自行前往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领取,或由承储单位在通知下达后的6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交接双方应办理接收手续。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粮储局报告。

第十九条调拨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在接收物资后30日内与承储单位结算费用。运输应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成套应急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多个配件同车运输。

第二十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做好调运进展情况的跟踪,及时将调运情况报告区粮储局,确保区粮储局第一时间掌握调运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对其他地区应急响应援助物资的,区应急局会同区粮储局、区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物资领取单位负责。

第五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发放、使用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及时有效救助。物资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随意抛弃。需专业人员使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具体品种由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和区财政局会商确定。对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物资,原则上由使用物资的镇(街道)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影响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由使用物资的镇(街道)做好台账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向区粮储局提出轮换建议。区粮储局会同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保证物资储备总量平衡。轮换出库的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可用于救助、捐赠或援助等,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轮换方式。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以及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物资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物资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向区粮储局提出报废申请。区粮储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处置,并函告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在报废处理过程中,应消除应急或救灾标识,不得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租或流入社会。

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已报废的物资,应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适时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未经区应急局、区粮储局批准擅自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相关单位追回调拨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放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应急局、区粮储局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应急救灾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粮储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