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外资总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5-05-09
各镇、区属公司、相关企业:
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青商规〔2024〕6号),现拟开展本区2025年度第一批外资总部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登记,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外资功能性机构。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申报资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区注册,2022年11月1日以前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且根据市级总部资金管理办法已享受过3年市级租房资助的,可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申请延续三年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应提供本区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应提供本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二)外资研发中心
1.于2024年当年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区级开办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于2024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区租赁研发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本区研发用房租金资助(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应提供本区研发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研发用房资助,应提供本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申报要求
企业根据申报要求,进行书面申报。所有纸质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其中《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需企业属地主管部门(所在镇或者区属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其他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受理和咨询
请于规定时间内将材料送达受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截止日期: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咨询部门:区商务委外资外贸发展科69716509
材料受理部门:区商务服务中心钱老师59732890-19224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24室
附件: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区级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项目适用)
2.青浦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