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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梦(上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2020-10-15

20201015,为梦(上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出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卡拉喔凯包房)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准予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为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会举行为梦(上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听证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为梦(上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经营地址:青浦区崧泽大道9342-9362

申请许可项目: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卡拉喔凯包房)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玉莲   性别:女   年龄:42   籍贯:安徽

听证主持人:钱斌(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听证员:张玲敏(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书记员:林雯婷(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社会文化管理所办事员)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20201024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本机关不予受理。

其他人员也可以在20201024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旁听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本机关不予受理。

本机关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邀请部分社会代表参加听证会。

许可申请人和经批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许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亲自也不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撤消许可申请,经批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亲自也不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权利。

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准备必要的证据并通知证人准时参加听证会;

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一)经办人员;

(二)申请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回避要求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会正式举行前向本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述人员是否回避。

 

受理申请机关:青浦区社会文化管理所

联系人:钱华强

受理电话:5985759069714250    传真:59857234

通讯地址:青浦区章浜路38     邮编:201700

 

娱乐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底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底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如设立娱乐场所的房屋与居民住宅楼或居民住宅小区相连接,该

场所的设立还应符合《关于对本市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8]1057号)第一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相关事项”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