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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上海市青浦区图书馆章程》的批复

QB73020002017007

主动公开

青文广影视局〔2017〕33号

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7.07.04

 青浦区图书馆

你单位报送的《上海市青浦区图书馆章程》收悉。经研究,现予核准。
本批复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附件:上海市青浦区图书馆章程
 
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7 629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浦区图书馆的服务、管理和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浦区图书馆位于青浦区青龙路60号。
第三条 青浦区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青浦区图书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0万元。
第五条 青浦区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一)提出青浦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考核青浦区图书馆馆长。
(三)审核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青浦区图书馆的宗旨是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向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传播人类优秀文化,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青浦区图书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系统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资源,向公众提供查询、借阅、参考咨询服务。
(二)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讲座、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
(三)为公众提供学习、交流与休闲空间。
(四)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为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五)研究与开发地方文献,加强古籍保护,促进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
(六)对街道社区图书馆业务和公共阅读活动进行专业指导。
(七)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应当由青浦区图书馆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青浦区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青浦区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青浦区图书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青浦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青浦区图书馆工作,提出建议、表扬和批评的权利;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青浦区图书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青浦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二条 青浦区图书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青浦区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二)负责青浦区图书馆财务与资产管理。
(三)负责青浦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四)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青浦区图书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青浦区图书馆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青浦区图书馆工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青浦区图书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青浦区图书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对青浦区图书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青浦区图书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青浦区图书馆职工指与青浦区图书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青浦区图书馆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青浦区图书馆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青浦区图书馆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青浦区图书馆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接受青浦区图书馆的考核和监督;
(六)珍惜青浦区图书馆名誉,维护本单位权益;
(七)法律、法规、青浦区图书馆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青浦区图书馆所有职工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青浦区图书馆按合同规定对职工进行考核,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青浦区图书馆工作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馆长离任,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 章程修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图书馆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的终止,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青浦区图书馆终止后,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浦区图书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3年3月3日青浦区图书馆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浦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