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青浦区古镇民宿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QB73020002021006

主动公开

2021-01-29

青民宿联办〔2021〕1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01-29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本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青浦区古镇民宿发展实施细则》中涉及失信约束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古镇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青浦区古镇民宿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浦区古镇民宿经营行为,推进古镇文化旅游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2017)、《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浦区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古镇民宿,是指位于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的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利用居民自有住房、集体用房、直管公房、其他用房等由镇政府认定的合法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非旅馆业用房建筑暂用于古镇民宿经营的,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文物建筑改造为古镇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办古镇民宿,允许开办古镇民宿的具体区域由青浦区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划定。

第四条开办古镇民宿实行房屋(经营场所)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即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五条古镇民宿经营主体在证照办理齐全且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古镇民宿经营活动。

第六条古镇民宿发展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古镇保护等要求,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供需适配等原则,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建筑物要求

(一)古镇民宿房屋除应有合法房屋使用证明外,还应不存在查封、异议登记和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二)古镇民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不低于3间(套)。

(三)古镇民宿原则上应以现状建筑物为主,如需改造应符合建房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论证,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借装修名义对原有房屋进行承重结构的大修、改扩建、拆落地等建设行为。

(四)房屋修建必须与古镇总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墙、改变外立面等,古镇民宿装修时应注重风貌保护。

第八条经营主体要求

(一)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二)具有旅游业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优质资源;

(三)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消防安全要求

(一)古镇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经营主体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3.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每层应至少配备2具3㎏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并设置在公共部位;

5.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6.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二)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三)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五)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六)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七)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民宿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及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八)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九)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及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厨房、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区域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第十条经营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客房及卫生间应具有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三)古镇民宿应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服务用房,并符合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须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建立和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四)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古镇民宿内可按客房接待人数不高于1:1比例设置餐饮场所,在方案设计时予以一并注明。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人。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做好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清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八)严格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对公共部位、餐饮、住宿等区域配置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告知、设施配置、分类收集、分类存放等,确保垃圾分类实效达标。

(九)经营期间产生的各类生活废弃物、餐厨废弃油脂等处置应委托专营资质企业进行收运。

(十)古镇民宿排水排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十一)严格落实客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生活用品(五小件)规定。

(十二)经营场所户外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整体规划、风貌控制以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三)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十四)古镇民宿接待处、出入口、楼层主要通道、停车场等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须保存30日以上。

(十五)建立员工信息采集制度。古镇民宿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收集其有效身份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信息录入《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十六)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八)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十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一)古镇民宿经营场所应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外。

(二)古镇民宿经营场所应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三)产生的餐饮废水应配套相应的隔油设施处理后和生活污水纳管排放;产生的油烟应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排放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以不影响周边环境为宜。

第三章  申办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联合备案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文旅、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古镇民宿联合备案小组,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古镇民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开办古镇民宿申请表》;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3.取得古镇民宿用房合法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由镇政府出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如需办理公司制企业,还需提供办理公司制企业所需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表格、名称核准文件、企业章程等。

(二)镇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青浦区开办古镇民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有效期1年。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镇政府已签署的《青浦区开办古镇民宿申请表》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后,对申请人进行指导。民宿经营者根据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消防设施、内部通道、客房、餐饮等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和方案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未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申请人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方案评审。

(五)民宿装修应按照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装修施工,装修完成后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验收,并在《青浦区古镇民宿验收联审联签意见单》上签署部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青浦区古镇民宿验收联审联签意见单》后出具《青浦区古镇民宿准予备案登记确认单》;未通过验收的民宿,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六)申请人在取得《青浦区古镇民宿准予备案登记确认单》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卫生、食品等行业许可,取得《青浦区古镇民宿备案登记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负责古镇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古镇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镇政府应设立古镇民宿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将古镇民宿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多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古镇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在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古镇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违反卫生管理要求。

(三)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游客。

(四)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六)经营非法添加、含致病性微生物、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八)违反古镇票务管理规定,带客逃票、贩票等行为。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十)污染环境、违法用地、违章搭建。

(十一)违反《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行为。

(十二)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成立青浦区民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标准及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鼓励新开办古镇民宿加入行业协会,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大力推进古镇民宿品质规范提升,推进品牌化进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对民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用于民宿经营户的补贴与奖励、特色民宿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宣传营销和专题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同一民宿多栋用房登记可共用一个营业执照,但须一栋一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区域范围内已有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整改提升,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商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