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青浦区乡村民宿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QB73020002021007
主动公开
青民宿联办〔2021〕2号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01.29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本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青浦区乡村民宿发展实施细则》中涉及失信约束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乡村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青浦区乡村民宿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盘活青浦区闲置乡村资源,推进青浦区乡村民宿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2017)、《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浦区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自有住房、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乡村合法房屋,结合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生产生活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非旅馆业用房建筑暂用于乡村民宿经营的,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文物建筑改造为乡村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宿选址宜在郊野公园周边区域、历史名镇名村、保留村庄、历史风貌保护村、美丽乡村示范点,不受动拆迁、减量化等政策影响。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设民宿。
第四条开办乡村民宿实行房屋(经营场所)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即符合条件的民宿经青浦区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五条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在取得备案证明且证照办理齐全后,方可从事乡村民宿经营活动。
第六条乡村民宿发展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功能定位、产业发展、风貌保护等要求,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供需适配等原则,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建筑物要求
(一)乡村民宿用房应为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租赁经营需征得房主和村集体的认可。其中,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禁止用于开设民宿。
(二)乡村民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不低于3间(套)。
(三)乡村民宿原则上应以现状建筑物为主,民宿建筑改造和经营应符合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在设计、修缮与改造时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确需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四)乡村民宿整体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文化习俗、景观环境相协调,乡村民宿装修时应注重风貌保护。
第八条经营主体要求
(一)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二)具有旅游业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优质资源;
(三)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消防安全要求
(一)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二)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3.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5.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6.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三)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四)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五)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七)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八)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九)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十)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十一)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十二)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治安要求
(一)建立住宿登记制度。在民宿接待前台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铺设网络,安装人证合一登记系统。经营人员应每日对住宿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查验、登记录入、及时上传(1小时内),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宿人员,应报告属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需接待涉外人员住宿的,必须取得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民宿客房的会客者,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三)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民宿应集中配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建立物品寄存、移交、登记等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住宿人员贵重物品保管责任。
(四)建立内部安全制度。民宿应按需制订人员值班制度,明确当班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掌握住宿人员进出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在接待处、出入口、楼层主要通道、停车场等位置,必须安装符合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需保存30日以上;在底楼主要通道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监控。
(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发现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可疑人员、危险物品和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情况需立即报告属地派出所。
(六)建立员工报备制度。民宿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建立信息核查制度。民宿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十一条卫生要求
民宿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各类客用物品必须符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一)民宿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二)民宿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可统一委托清洗公司处理,但要订立清洗消毒协议),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民宿经营场所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垃圾堆放或噪声等污染源存在。
(四)民宿客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采光、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民宿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人。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要求
(一)民宿应具备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条件,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二)民宿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民宿的生活垃圾应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实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的征收和分类。经营主体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组织日常分类,分类垃圾纳入当地环卫部门的日常收运体系。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要求
(一)民宿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按照《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临时备案,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二)民宿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小型餐饮提供者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包括:
1.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 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2.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3.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5.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6.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7.配备2台以上冰箱或者配备1台冷冻、冷藏室分开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8.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9.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0.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三)经临时备案的民宿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1.按照临时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2.在醒目位置悬挂《上海市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公示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3.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4.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5.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6.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8.不得跨门和占道经营。
第三章 申办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联合备案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文旅、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乡村民宿联合备案小组,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乡村民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开办乡村民宿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确认盖章;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3.取得乡村民宿用房合法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由街镇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4.如需办理公司制企业,还需提供办理公司制企业所需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表格、名称核准文件、企业章程等。
5.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消防设施、内部通道、客房、餐饮等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及装修效果图。
(二)街镇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房屋性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不受动拆迁影响、是否具备排污纳管条件及消防、治安、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青浦区开办乡村民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有效期1年,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街镇已签署的《青浦区开办乡村民宿申请表》、《经营场所证明》及平面示意图和装修效果图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验或方案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未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申请人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方案评审。
(四)民宿装修应按照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并向公安部门指定的设备提供商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完成后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备案验收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验收,并在《青浦区乡村民宿验收联审联签意见单》上签署部门意见;未通过验收的民宿,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五)《青浦区乡村民宿验收联审联签意见单》经各部门签署同意,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青浦区乡村民宿准予备案登记确认单》。
(六)申请人在取得《青浦区乡村民宿准予备案登记确认单》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卫生、食品等行业许可,取得《青浦区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安装人证合一登记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对乡村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街镇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街镇应设立乡村民宿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将乡村民宿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多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九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在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镇。
第二十条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违反卫生管理要求。
(三)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游客。
(四)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六)经营非法添加、含致病性微生物、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污染环境、违法用地、违章搭建。
(十)违反《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行为。
(十一)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成立青浦区民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标准及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鼓励新开办乡村民宿加入行业协会,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大力推进乡村民宿品质规范提升,推进品牌化进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加大财政对民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用于民宿经营户的补贴与奖励、特色民宿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宣传营销和专题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同一民宿多栋用房登记可共用一个营业执照,但须一栋一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内相关村已有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整改提升,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商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