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泽唐氏民宅保护修缮的批复
QB73020002021028
主动公开
2021-04-22
青文旅〔2021〕37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04-22
何卉先生:
《关于金泽唐氏民宅保护修缮的申请》和《青浦区金泽唐氏民宅保护修缮工程方案设计》收悉,《青浦区金泽唐氏民宅保护修缮工程方案设计》已由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经研究决定:
金泽镇下塘街37弄13号金泽唐氏民宅(310118-0020)生活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和坍塌风险,确需实施保护修缮工程。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我局同意你作为产权人按照《青浦区金泽唐氏民宅保护修缮工程方案设计》对金泽唐氏民宅进行保护修缮。修缮工程项目程序参照《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存、利用原有构件,以保持该文物原有风貌。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修缮工程须选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修缮工程竣工后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照片、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等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在修缮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文物建筑安全。
特此批复。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