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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涵大隆酱园修缮工程的复函

QB730200020240015

主动公开

青文旅〔2024〕39号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04.07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你镇《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修缮涵大隆酱园的函》(青朱府函〔2024〕1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涵大隆酱园位于朱家角镇北大街287号,是青浦区文物保护单位(三普编号:310118-0227)。经现场勘察,由于年久失修,存在屋面漏水、墙体开裂等安全隐患,确需加强保护措施并进行修缮。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同意对涵大隆酱园进行修缮。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缮工程前你镇应组织做好修缮方案设计工作,并将方案报我局审批。

三、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涵大隆酱园修缮工程竣工后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照片、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等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四、在修缮过程中,你镇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建筑安全,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特此复函。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