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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QB73020002017025

主动公开

青文广影视局〔2017〕84号

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7.12.08

     为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率,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以及上海市和青浦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影视局”)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二条   区文广影视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坚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坚持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发展活力,培育和引导群众文化消费需求。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原则 :
(一)  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  民生优先、注重实效。准备把握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建立和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区文广影视局及下属各预算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文化类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其他具有承接能力的机构。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及年度核验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区文广影视局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是所有纳入《青浦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内容主要为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艺术类、重大活动类、文化交流类、公益电影类、文博类、课题研究类等七类。
第八条   区文广影视局购买服务经费,由购买服务主体单位(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次年购买服务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将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第九条   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由 购买主体 在青浦区文广影视局官方网站等数字平台发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年度工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新增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将调整或者新增项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7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