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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

主动公开

2016.01.04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队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就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大队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情节复杂或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大队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采用大队长办公会议的形式,会议的通知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遇国定节假日安排为上班第一天)上午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四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办案部门负责同志和案件办理人员、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和案件审查人员。根据案件讨论需要,大队主要领导可指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第五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一般应由大队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经大队主要领导同意也可召开,但出席的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议程一般为办案部门提出案件处理的建议(书面),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大队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处理决定。遇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主持会议的总队主要领导可决定暂缓审议,待协调后再提交下次大队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七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应逐个进行。

第八条 提交大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案件事先应经大队领导班子成员逐个审阅(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传递);审阅时限合并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应在会议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经参加会议的大队领导班子成员逐个签名。

第十条 大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形成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后,由大队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决定的实施,签发有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