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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工业取水户2019年度取水情况通报及2020年度取水计划下达的通知

QB9301000-2020-007

主动公开

青水〔2020〕12号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0.02.28

各工业自备水取水单位: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沪府令第15号)、《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2019年实际取水情况、提交的《2020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经研究,现通报各取水单位2019年度实际取水情况,下达2020年度取水计划(见附件),请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请各单位按照2019年实际取水情况,自收到区供水管理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如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区供水管理所及时提出。对于超出限缴日期仍未缴纳的,将按规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二、严肃日常取水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按照“节水优先”工作方针,合理编制实施取水方案,加强内部取水管理,建立完善日常抄表制度,及时做好取水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如取水需求发生变化的、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及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

三、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将被纳入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作为本区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须严格落实年度取水计划,确保在线数据稳定有效,加强日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四、协助做好在线计量装置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对设置在厂区内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装置进行管理保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区供水管理所或所在街镇的水务管理所,不得破坏、侵占、挪动计量设施,若因人为破坏导致设备损坏、取水量计量有误的情况,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做好年度取水总结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实际取用水量和生产情况,进行年度取水总结,总结报告应包含年度取用水量汇总、年度计划量执行情况以及生产规模变动等内容,同时根据生产计划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区供水管理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六、主动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配合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区供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水务管理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取用水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报告等资料台账,做好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