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食堂污水排放及处理运行的函
QB9301000-2017-072
主动公开
青水〔2017〕138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7.07.13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我局对机关食堂污水排放及处理运行履行行政检查发现,部分机关食堂的污水排放现状不容乐观,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动植物油及常规指标超标和污水预处理设施(隔油池、油水分离器)运行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归纳上述现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在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部分机关食堂(含街镇机关)负责人对法规规定、行业相关要求和标准认识模糊,缺乏对合法排水和规范排放污水的意识,还有部分机关食堂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重视不够。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都有相应的内容,机关食堂污水预处理硬件设施先天的不足或养护管理缺失导致排放的污水难以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三、对污水预处理操作人员专业化安排不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素质。即便在硬件设施完备和日常管理正常的情况下,没有专业的运行管理水平也可能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我局作为本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你局组织机关食堂相关人员集中召开培训会议,由我局工作人员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及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培训和详细解读;
2.各机关食堂按照规定及时至青浦区排水管理所(公园东路1155号)申办《排水许可证》,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的申办指导;
3.各机关食堂进行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硬件新建、改造或者升级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在硬件设施、操作人员、制度设置上能够保障污水达标排放要求;
4.机关食堂指派专人进行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污水排放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证排水、损坏排水设施、超标排放等排水行为,将由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