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青浦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水利项目法人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QB9301000-2017-058

主动公开

青水〔2017〕106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7.06.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市、区两级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圩区改造、中小河道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数量及投资量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农村水利项目以属地化为原则,建设主体下沉至街镇。为进一步加强街镇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现将进一步加强街镇水利项目法人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各街镇是辖区内农村水利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城建(管网)公司等项目法人是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大项目组织、协调力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建设程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1. 项目前期阶段
1 )方案编制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认真踏勘现场,科学合理编制设计方案,协调街镇相关单位和村居做好动迁腾地和管线搬迁等调查工作。项目法人会同各水务所对设计方案充分复核审查后,再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政府采购
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报建、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并在招投标完成后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备案。
3 )行政审批
项目法人应及时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区水务局备案。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报监和开工备案,并办理水行政许可、航道许可、项目用地等相关手续。
2. 项目实施阶段
1 )质量控制
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技术交底工作,并邀请相关水务和质监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按照设计变更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报送设计变更文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平行检测。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或绩效考评,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
2 )安全管理
项目法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明确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定期监督检查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台账。项目法人应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项目法人应按照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和文明施工规范要求,组织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设置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3 )进度控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参建单位编制详细的推进计划,落实推进措施,并建立月报及周报制度,确保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同时,项目法人定期向各水务所报告项目进展和存在问题,各水务所汇总分析后向区水利所报送。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单元、分部和单位工程等验收,及时提请区水务局组织水下部分阶段验收。
4 )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应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组织实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和用途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工程建设成本,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项目法人应编制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预算执行。督促投资监理每月上报投资控制表,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3. 项目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并满足移交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运行管理单位书面提出移交申请,并与之签订书面移交协议,对工程实体进行移交。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前和质保期内,因质量方面产生的后续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修复。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在完成结算后协调审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价工作。项目法人应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包括组织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向区水务局申请工程档案验收。
审价报告和档案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程审计申请,审计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批复。
4. 廉政风险防控
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杜绝私泄标底、规避招标、串标、虚假招标以及切割标段转包、分包现象,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工程发包及其它采购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对方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费。在签订工程承包及其它大宗采购等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从中获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
项目法人管理人员不得以私人名义,或以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名义,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从中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施工、监理、供货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与上述单位组织的宴请及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各类消费转嫁给管辖的所属单位。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变更,不得通过设计变更规避招投标,不得通过设计变更变相增加投资,不得与承包单位合谋利用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虚报停工、窝工损失,或人为制造价格纠纷,骗取建设资金,谋求不正当利益。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中央、市委、区委的廉政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民主监督,以身作则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弘扬正气,维护党风党纪的严肃性,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二、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根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 2012 285 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设计变更管理意见(沪水务〔 2015 861 号)文件要求,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各级水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指导。
1. 职责分工
项目法人是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严格控制投资和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各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变更资料,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批复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设计联系单、设计变更报告和变更图纸,并提供相关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工程监理负责对相关工程量变化进行认定。投资监理负责对相关投资变化进行认定。
各水务所负责设计变更的现场调查和初步审核,初步判定是否符合设计变更条件,并出具初审意见。
区水利所负责设计变更的行业审核,判定是否符合设计变更条件及变更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设计变更出具审核意见。
区水务局负责设计变更的行业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对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批或报请市水务局审批。区水务质监站负责设计变更的行政监管,依法依规对不符合变更程序或擅自变更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设计变更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 1
3.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实施会签审批制度,由项目法人、各水务所、区水利所和区水务局会签审批。
所有设计变更,首先由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各水务所采取现场踏勘、询问等调查方式对设计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判定是否具备设计变更条件。初审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尽快收集、整理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各水务所。
水务所将具备变更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报区水利所。区水利所判定若为一般设计变更,则实施会签审批(详见附件 2 )。若为重大设计变更,则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区水利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会审,技术负责的可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评审。会审或评审后,区水利所将修改意见反馈各参建单位,修改完善后将变更文件或会签审批单报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报请市水务局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变更批复内容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3
4. 设计变更文件要求
项目法人应先依据设计变更程序向水务所、水利所提交设计变更会签审批单、设计变更情况说明(须包括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前后方案及变更前后投资变化情况的内容),经水务所初审和水利所审核判定设计变更性质后,再提交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重大设计变更需由项目法人提供以下变更文件:
1 )设计变更请示。项目法人请示盖章后报至区水务局,要求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变更原因及内容、主要工程量变化、投资变化情况等。
2 )原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书。
3 )设计变更联系单。由设计单位出具,各参建单位盖章确认。
4 )补充地勘报告。涉及到工程位置变更的项目,需由勘测单位出具。
5 )设计变更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必要的计算、变更后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等。由设计单位出具。
6 )设计变更图纸(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前后对比)。由设计单位出具。
7 )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表(与概算工程量和投资对比)。由设计单位出具。
5 6 7 可合并为一份报告)
8 )投资监理审核意见。由投资监理出具。
9 )根据项目情况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一般设计变更仅需提供设计变更会签审批单、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投资变化表和投资监理审核意见。
5. 设计变更监督与管理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变更的工程量和投资不予确认。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区水务质监站按有关行政处罚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设计变更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