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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行业污水排放及处理运行的函

QB9301000-2017-074

主动公开

青水〔2017〕140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7.06.12

区卫计委: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我局对医疗行业污水排放及处理运行履行行政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现状不容乐观,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粪大肠杆菌及病原体指标超标和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归纳上述现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11日起已经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在199751日起施行。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含私营医院)负责人对法规规定、行业相关要求和标准认识模糊,缺乏对合法排水和规范排放污水的意识,还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重视不够。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都有相应的内容,医疗机构污水预处理硬件设施先天的不足或养护管理缺失导致排放的污水难以达到排放标准。

三、对污水预处理操作人员专业化安排不够。污水处理的运行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素质。即便在硬件设施完备和药剂材料充足的情况下,没有专业的运行管理水平也可能造成污水超标排放。目前医疗机构委托物业公司或未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代为运行,缺乏专业知识和具体的操作技能,造成超标排放污水。

我局作为本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你委组织医疗机构相关人员集中召开培训会议,由我局工作人员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及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培训和详细解读;

2.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至青浦区排水管理所(公园东路1155)申办《排水许可证》,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的申办指导;

3.各医疗机构进行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硬件新建、改造或者升级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在硬件设施、制度设置上能够保障污水达标排放要求;

4.医疗机构指派专人进行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污水排放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证排水、损坏排水设施、超标排放等排水行为,将由我局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