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
无
主动公开
沪水务〔2017〕132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8.09.19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你处《关于本市污水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的请示》(沪排管〔2017〕18号)收悉。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这里所指的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可以用“排放量小于用水量的50%”作为判定标准,凡排放量小于用水量50%(含50%)的,可按实际排放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经认定为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3月1日以后属于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在认定通过之后,在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中予以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