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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农业水价)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QB9301000-2018-082

主动公开

青水〔2018〕108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8.09.14

 

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农业水价)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根据 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用水水价管理的通知 》(沪 发改规范 2017 7 号) 及《青浦区深化灌溉设施长效管理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青水〔 2018 90 号) 的要求,制定了《青浦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农业水价)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 对本街镇区域范围内的农业水价进行价格核定并公示
特此通知。
 
                   
            青浦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浦区水务局代章)
               2018 9 6
 
 
青浦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农业水价)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 2017 1 号),上海市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环保局《关于印发〈 2017 年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 2017 643 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灌溉设施长效管理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 2017 714 号),《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用水水价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 2017 7 号)的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现制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农业用水支出的覆盖范围
农业用水支出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用和灌溉电费。其中:
1 .维修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等)、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
2 .日常养护费,指机泵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
3 .人工费用,指为保证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配备的农田灌溉设施工作人员(如放水员)的人工成本支出。
4 .灌溉电费,指农田灌溉设施的用电费用,不包含泵房内的生活设施用电费用。
二、农业用水收入的组成部分
农业用水的全部收入,主要包括市级财政补贴、区级财政补贴、镇级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和用水户缴纳水费。
三、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为农业用水收入中村集体自筹部分和用水户缴纳水费部分的总和。以亩均收入作为用水价格,单位为“元 / 亩”。
各街镇要统筹测算全镇农业用水的平均支出成本,及各村集体实际支出的用水费用。根据国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未向农民征收过水费的,仅以原村集体实际支出的用水费用作为农业水价, 并予以公示。各村可参照街镇公示的用水单价,并通过协商定价的方式,自筹农业水费,单独建账,规范管理。
四、超定额加价
农业用水采用定额管理,超定额的农业灌溉用水不可享受农业用水补贴。超过定额 20% (含 20% )至 50% 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 1.2 倍收取。超过定额 50% 以上(含 50% )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 1.5 倍收取。
农业灌溉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由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统一征收、单独记账。加价水费统筹用于平衡农业用水成本、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和节水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