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原宏) 2023-08-17
文号:青告知公告[2023]0005
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案;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案;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案;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案:警告
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案:警告
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案:警告
5.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7.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案:警告
以上3项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职听告[2023]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沙埭浜路10号304室)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s://www.shqp.gov.cn/wsjkw/。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钱、秦,联系电话:69731194。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8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