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 2021 年青浦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QG8301000-2021-001
主动公开
青卫健食品〔2021〕1号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6.30
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 2021 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5 号)和《关于印发 2021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6 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主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预警、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管理与总体协调,落实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定期督导与考核,对未依法履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义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报告与通报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按时规范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原则
(一)统筹兼顾与优先选择相结合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监测内容既要覆盖 2021 年国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任务,又要兼顾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资源分布和实际情况。遵循优先选择原则,确定风险监测的重点种类和检验项目,确保风险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属地管理与明确职责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和督导管理。各监测机构要根据本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规范落实采(送)样、留样、信息收集、检测以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风险监测工作。
(三)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相结合
坚持风险监测能客观反映本区食品安全及食源性疾病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四、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对符合病例定义的腹泻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
4.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的副溶血性弧菌等分离株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等开展全基因组测序(WGS)分析。
5. 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弯曲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
6. 专项监测。包括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等。
2021 年青浦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 1。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 常规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6 大类; 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生物毒素、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见附件 2、4)
2. 专项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3大类; 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生物毒素、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见附件 3、5)
3. 应急监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本市相关方案和要求执行。
4. 自主监测。监测对象为水生蔬菜;监测项目包括铅、镉、总汞等金属元素。(见附件6)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一般地区监测。对蔬菜、粮食和奶粉共 3 种食品中的210Pb、238U、232Th、226Ra、40K、137Cs进行监测。(见附件 7)
五、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技术机构
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数据上报、审核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 相关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符合要求的3家医疗机构(见表1)。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主动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21 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21 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21 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1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15日前将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 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待测生物样本或待复核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规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后根据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上报至“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重要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根据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七、质量管理与控制
区卫生健康委应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督导与检查,保证监测工作规范运行。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