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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全面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

QG8309000-2021-001

主动公开

青卫健健促〔2021〕1号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4.30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推进《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 年)》控烟行动实施,保障人群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 号)和《关于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卫健康【2021】4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 区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力争到 2022 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全面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树立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 健康形象,引领公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尚未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尽快启动建设,已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保持建设成效。力争到 2022 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 

二、强化控烟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见附件 3)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经费投入,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 作经常化、制度化。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各医疗卫生机 构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 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 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同时,要充分结合卫生城镇、文明城市创建以及健康城镇建设,持续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建设氛围 

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会议培训、讲座、巡展、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对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政策要求、烟草危害科普知识、戒烟服务信息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控烟、人人享有健康的良好氛围。要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报道,挖掘示范典型,进行经验推广和交流。 

四、申报要求 

请尚未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无烟单位创建审核表》(附 件 2),并加盖单位公章,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送至卫健委健促科。 

联系人:张 佼; 

联系电话:33860541; 

邮箱:qpawb1@163.com 

附件:1.青浦区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情况一览表 

    2.无烟单位申报表 

    3.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