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QG8303000-2019-014
主动公开
青卫计医政〔2019〕17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05.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以及推进本市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等的精神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与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满足临床需求
(一)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切实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满足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同时,加强本区药品流通与使用有序衔接,严格执行“两票制”。我区继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区级目录和管理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遴选、更新和完善。各医疗机构应在药品和医用耗材区级目录和管理平台内进行采购使用。其中药品区级目录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区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后更新完善;医用耗材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区卫健委评估备案后使用。医疗器械采购应严格执行部门采购预算和论证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各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医疗器械需求、类似或相关医疗器械既往使用情况、多家供应商比价掌握拟购置医疗器械市场供给行情等相关调研工作,经反复论证后,制定拟采购医疗器械的需求、型号、原由、经费预算、可行性及投入产出预测(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随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向区卫健委进行申报,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医疗器械由各单位结合部门预算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上级部门对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另有规定的,应同时严格遵照执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区第一类疫苗按照规范由区疾控中心组织进行采购使用管理;第二类疫苗根据《上海市第二类疫苗集团采购项目中标目录》由区卫健委组织区疾控中心进行遴选,确定本区第二类疫苗目录,并由区疾控中心负责疫苗采购使用管理。
(二)严禁医疗机构要求企业返点、返利行为。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此外,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以药品、医疗器械使用金额一定比例返点、返利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利益。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和大宗物品等采购制度和流程,严格相关管理和审批程序。严禁存在指定患者到第三方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而不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监管,或在医疗机构和医疗过程中“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具、保健品、康复用具等违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医疗机构收支管理。
二、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使用
(一)完善药事委员会建设和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将点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中,对用药不合理、问题集中或突出的药品品种或医师,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自费药品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规范自费药品采购流程,建立和完善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二)完善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流程管理。对使用量大、临床应用安全风险高、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重点监管,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后的使用管理,对采购后设备未得到正常使用甚至闲置的提出申请、采购、使用等相关部门(科室)及负责人应调查其原因,因论证不充分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应提出批评和整改,并作为再次申请是否准予同意申报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切实做到“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接待。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销行为,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断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收入与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利益关系。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培训宣传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理力度,夯实相关责任,明确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一岗双责”等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行业“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为抓手,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持续保持行风建设严查严管高压态势,促进本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与使用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覆盖全体医务人员的行业规范和行风专题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医疗行为和处方行为规范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回扣、返利等行风问题加强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此外,要借助医学会学术交流的平台,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行风教育,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规范意识和法律法规风险意识。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对医疗卫生行业内外以及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立体式的行业规范与行风建设宣传。
四、完善监督机制,开展严肃问责
(一)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监管,对药品、医用耗材使用实行用量、金额及异常的监测和管理,对存在问题及时干预处理。对出现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品种由区卫健委实施2-5 年内禁止采购。为保证配送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每种药品配送应保持相对稳定,宜固定供应商配送,不得随意改变供应商。
(二)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约谈工作机制,对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不合理采购使用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在调查清楚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机构内约谈;区卫健委组织开展系统内的抽查约谈;对被约谈后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自查自纠,组织力量开展现场督导抽查。切实落实“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要求,对违规机构和个人开展严肃问责,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规范行为知错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四)各医疗机构要从“以人民为中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推动深化医改,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工作,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建立常态化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努力打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5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