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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青浦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的通知

QG8301000-2018-005

主动公开

青卫计法规〔2018〕5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08.31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青浦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管理。
  三、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青浦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二)监督评价结果为一般(含)以上的低风险和一般风险公共场所延续;监督评价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高风险公共场所延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青浦区卫生计生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低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
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般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除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结论为合格的事先指导文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高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除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公共场所现场审查符合告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六、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在15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准予许可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7 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第五条第(五)、(六)、(七)项材料。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至30 日前向青浦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九、低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申请延续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一般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申请延续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申请人除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结论为合格的事先指导文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高风险公共场所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申请延续的情况下,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申请人除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公共场所现场审查符合告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十、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在15 日内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准予延续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于作出准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后7 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约定的期限提交第九条第(三)项材料。
  十二、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三、青浦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未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
  十四、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青浦区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或不予延续,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十五、本方案下列用语的含义:低风险公共场所:经营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理发店(不含美容),足浴、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舞厅(包括卡拉OK 歌厅)、音乐厅,经营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一般风险公共场所:经营面积大于50 平方米的理发店,美容店。高风险公共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游泳场(馆),经营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舞厅(包括卡拉OK 歌厅)、音乐厅。
  十六、本区公共场所监督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风险监管管理办法》等执行。
  十七、本方案自201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8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