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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QG8302000-2017-019

主动公开

青卫计预防〔2017〕24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07.17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医改成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7〕10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区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抽查有关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原《关于下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34 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