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优秀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QG8303000-2015-008
主动公开
青卫计医政〔2015〕13号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0.16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青浦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医学人才,进一步提升青浦区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规范和加强青浦卫生计生系统的人才培养工作,现将《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优秀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优秀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2.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名医人才培养评估表
3.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评估表
4.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医苑新星培养评估表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年10 月10 日
附件1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优秀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卫生计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卫生计生科技和管理人才,根据《关于下发贯彻<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卫医政〔2013〕102 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计委”)立项的优秀学科人才培养项目。区卫计委以上优秀人才培养项目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卫计委优秀学科人才培养项目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原则,在医疗、公共卫生、社区卫生、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等领域重点培养名医人才、学科带头人、医苑新星等各类医学优秀人才。具体培养目标如下:
(一)名医人才
在学术上拔尖、业务水平精湛、团队合作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疾病诊治和重大疫情控制中有突出贡献,在解决临床急重病症、疑难杂症或疾病控制技术上有鲜明特色,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学术指导和学科建设引领作用,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二)学科带头人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能凝聚科室力量,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社区全科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带教和科研中成绩突出,能引领学科发展,不断推出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动我区医学科学发展的医学人才。
(三)医苑新星
积极投身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等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带头作用,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科研创新思维活跃,业务水平过硬,有较好的培养潜力,已形成明确技术专长、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人才。
第四条 优秀学科人才培养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从事业务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申报单位已制定一套有效的科教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申报人员须同时申报一项未获区卫计委级及以上科研立项的附带课题,要求与主攻方向一致。
其他要求如下:
第六条 优先或排除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市、区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区科技功臣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2、受“上海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医苑新星”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公共卫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杏林新星”计划、“上海市中医专家社区师带徒项目”等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估成绩优秀者;
3、区卫计委第二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考核优秀者、十佳医师称号、十佳护士等获得者及提名者;
4、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明显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5、担任区医学会等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组长以上学术职务者;担任市医学会等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学术职务者;
6、曾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区科委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区科技进步奖项者。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考虑
1、近3 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者;
2、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3、近3 年内个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者。
4、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区卫计委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应结题但超过1 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结题者。
第七条 培养分类
(一)名医
积极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在本区疾病诊治和重大疫情控制中有突出贡献,在解决临床急重病症、疑难杂症或疾病控制技术上有鲜明特色,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学术指导和学科建设引领作用,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基本要求:参与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的执业医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 年以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 周岁。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卫计委及以上课题或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负责人,并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相关论文。
培养目标:培养周期内,须带领团队立项并完成1 项区科委级立项以上课题,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 篇,且1 篇在核心期刊上。带动团队,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明显提高。
(二)学科带头人
积极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在疾病防治、社区全科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能带动学科建设,不断推出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在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区医学科学发展。
基本要求:参与医疗卫生计生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社区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职称);作为第一负责人至少完成1 项区科委及以上课题研究,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从事本专业工作10 年以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 周岁(正高级职称且完成过市卫计委及以上科研项目者可放宽到55 周岁)。
培养目标:培养周期内,须立项并完成1 项区科委及以上科研课题,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 篇,且1 篇在核心期刊上。带动团队,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明显提高。
(三)医苑新星
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在疾病诊治、预防保健和社区全科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有一定的贡献,至少承担1 项区卫计委级别及以上科研课题,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相关论文或参加论文交流者。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创新,为本学科发展献计献策,有较好的培养潜力。
基本要求:参与医疗卫生计生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6 年以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 周岁。
培养目标:培养周期内,须立项并完成1 项区卫计委级立项以上课题,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 篇。带动团队,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提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优秀学科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区卫计委学科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医政科)。
第九条 学科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书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进入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专家评审会通过组织相关市级专家进行评审,采取集中公开答辩形式,评审汇报一律采用多媒体形式。
第十一条 区卫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者进行全面评议并排序。按照“水平绩效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无异议者正式被列为培养对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卫计委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培养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区卫计委除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将优先考虑推荐进入更高级别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切实保证为医苑新星培养对象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在同等条件下培养对象可获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习或考察。及时帮助解决培养对象遇到的各项困难,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区卫计委负责人才培养的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对培养对象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并组织年度评估和终期综合验收。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区卫计委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区卫计委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人才培养计划无法完成的,应及时提交终止报告,经区卫计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的相关科研成果须注明受“青浦区第三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轮优秀学科人才培养经费由区卫计委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区卫计委资助经费:名医、学科带头人三年建设总经费资助3 万/人,医苑新星3 年建设总经费资助2 万/人。区卫计委资助经费分年度下拨。所在单位按1:1 的比例作相应匹配。
对列入第三轮人才培养对象的名医、学科带头人、医苑新星享受人才激励政策的待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 元、1600 元、1200 元为基数的津贴,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计生委发放。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应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 号)。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交流学习费、导师指导费,不能用于培养对象劳务费用发放。培养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及青浦区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培养对象和管理部门应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帐册,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册记录要求规范、准确,以备查验。培养对象申请验收时,须提交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项目完成后,专项建设经费账户余额将由区卫计委统一收回。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项目验收分两部分,附带课题的验收与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
(一)附带课题的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附带课题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规范的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进行装订,接受区卫计委组织的项目验收。
(二)人才培养的整体验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评估表(见附件)以及人才培养合同的具体要求,每年度完成考核情况汇总表、单位终期考核意见表及经费审计报告。培养对象完成培养终期书面评估汇报及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区卫计委对验收材料统一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发布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者,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卫计委任何人才培养项目及卫生类科技项目,同时区卫计委将追回已下拨培养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终止培养、收回经费、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名医人才培养评估表
指标 | 考核要点 | 权重 | 评分依据 | 评分 |
1、专科定位与研究方向 | 3 | 定位与方向明确、发展思路清晰得3分 | ||
发展定位 | 2、前沿掌握 | 3 | 掌握专业发展最新前沿动态得3分 | |
(10分) | 3、专科特色 | 4 | 临床、预防等领域的专科发展有特色,业务量同比增长,质量有保证,得4分 | |
业务水平 | 1、科研项目 | 10 | 立项并完成市局级10分、区科委级8分、区卫计委级6分;仅立项未完成得一半分;完成附带课题4分。 | |
(50分) | 2、科研论文 | 10 | 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得10分;发表核心期刊1篇得7分,非核心3分。 | |
3、成果奖励 | 8 | 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第1完成人得6分,依次减1分;二等奖第1完成人得7分,依次减1分;一等奖第1完成人得8分,依次减1分。 | ||
4、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 | 5 | 引入并使用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良好,1项得3分 | ||
5、学术交流 | 5 | 参加国外学术交流学习每次得2分; | ||
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每次得1分。 | ||||
6、专业业务 | 12 | 促进本学科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本人有较高声誉,防治疑难疾病有成效。 | ||
能力辐射 | 1、人才梯队培养 | 8 | 带教或培养本学科人员,培养对象晋升高一级职称(副高以上计)每1人得1分;获人才培养立项者通过考核合格者得1分,优秀者2分。结对一名医苑新星培养对象者加5分。 | |
(15分) | 2、基层业务指导 | 4 | 基层业务指导,经确认每次计0.5分。 | |
3、学术讲座 | 3 | 每年赴外单位学术讲座,每次得0.5分 | ||
运行管理 | 1、团队建设 | 5 | 带动团队,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提高者得5分 | |
(15分) | 2、单位支持程度 | 3 | 单位1:1经费匹配,得3分 | |
3、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 | 3 | 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者得3分 | ||
4、经费使用合理 | 4 | 经费使用有记录、且合理者得4分 | ||
拓展提升(10分) | 1、培养期间主持市科委及以上课题者得4分,完成市级以上课题验收者得4分 | |||
2、培养期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者得8分 | ||||
3、培养期间发表SCI论文2分以上者得4分、5分以上者得8分 | ||||
4、培养期间任职市级各类学会委员者得4分、任职市级各类学会组长或国家级学会成员者得8分 | ||||
5、培养期间申请各类专利者得2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专利者得4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者得8分 | ||||
6、治疗疑难疾病有新突破,得到社会和同行普遍认同,有很好口碑;视情况得1-5分。 |
附件3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评估表
指标 | 考核要点 | 权重 | 评分依据 | 评分 |
发展定位 | 1、专科定位与研究方向 | 3 | 定位与方向明确、发展思路清晰得3分 | |
(10分) | 2、前沿掌握 | 3 | 掌握专业发展最新前沿动态得3分 | |
3、专科特色 | 4 | 临床、预防等领域的专科发展有特色,业务量同比增长,质量有保证,得4分 | ||
业务水平 | 1、科研项目 | 10 | 立项并完成市局级10分、区科委级8分、区卫计委级6分;仅立项未完成得一半分;完成附带课题4分。 | |
(50分) | 2、科研论文 | 10 | 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得10分;发表核心期刊1篇得7分,非核心3分。 | |
3、成果奖励 | 8 | 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第1完成人得6分,依次减1分;二等奖第1完成人得7分,依次减1分;一等奖第1完成人得8分,依次减1分。 | ||
4、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 | 5 | 引入并使用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良好,1项得3分 | ||
5、学术交流 | 5 | 参加国外学术交流学习每次得2分; | ||
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每次得1分。 | ||||
6、专业业务 | 12 | 促进本学科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本人有较高声誉,防治疑难疾病有成效。 | ||
能力辐射 | 1、人才梯队培养 | 8 | 带教或培养本学科人员,培养对象晋升高一级职称(副高以上计)每1人得1分;获人才培养立项者通过考核合格者得1分,优秀者2分。结对一名医苑新星培养对象者加5分。 | |
(15分) | 2、基层业务指导 | 4 | 基层业务指导,经确认每次计0.5分。 | |
3、学术讲座 | 3 | 每年赴外单位学术讲座每次得0.5分 | ||
运行管理 | 1、团队建设 | 5 | 带动团队,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提高者得5分 | |
(15分) | 2、单位支持程度 | 3 | 单位1:1经费匹配,得3分 | |
3、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 | 3 | 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者得3分 | ||
4、经费使用合理 | 4 | 经费使用有记录、且合理者得4分 | ||
拓展提升(10分) | 1、培养期间主持市科委及以上课题者加4分,完成市级以上课题验收者加4分 | |||
2、培养期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者得8分 | ||||
3、培养期间发表SCI论文2分以上者得4分、5分以上者得8分 | ||||
4、培养期间任职市级各类学会委员者得4分、任职市级各类学会组长或国家级学会成员者得8分 | ||||
5、培养期间申请各类专利者得2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专利者得4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者得8分 | ||||
6、治疗疑难疾病有新突破,得到社会和同行普遍认同,有很好口碑;视情况得1-5分。 |
附件4
青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医苑新星培养评估表
指标 | 考核要点 | 权重 | 评分依据 | 评分 |
基础条件 | 1、学识基础 | 4 | 学历与职称要求2分;业务扎实、知识面2分 | |
(15分) | 2、临床业务能力 | 4 | 实践技能与专业基础2分;工作绩效2分 | |
3、外语水平 | 3 | 听、说、读、写外语能力1分;运用外语了解与学习新技术2分。对于中医要求古汉语水平 | ||
4、综合能力、发展潜力 | 4 | 无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查实投诉1分;求实、奉献精神1分;以身作则、带头作用2分 | ||
结对导 | 1、带教时间与精力 | 3 | 每年有30天以上结对导师带教时间,3分 | |
师带教 | 2、带教方式、方案 | 4 | 紧密型带教方式、方案得4分;松散型带教方式、方案得2分 | |
(15分) | 3、教学互动体现 | 4 | 教学互动、参与性带教4分 | |
4、带教实绩 | 4 | 通过带教,培养者在科、教、研等方面明显提高4分 | ||
能力发挥 | 1、科研项目 | 10 | 立项并完成区卫计委级10分;仅立项未完成得一半分;完成附带课题4分。立项市卫计委级、区科委级8分,完成亦8分,直至满分。 | |
(45分) | 2、科研论文 | 8 |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得8分;非核心期刊得4分 | |
3、学术交流 | 4 | 参加国外学术交流学习,得4分;全国性学术会议2分,大会发言得4分。 | ||
4、进修学习 | 10 | 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单位进修与学习≥3个月,有完整的学习证明材料(如学习鉴定等),根据成效得1-10分; | ||
5、学术讲座 | 4 | 每年赴外单位学术讲座1次得1分;每年单位内开设讲座主讲每次得0.5分 | ||
6、医疗卫生业务 | 9 | 积极开展本职业务工作,工作量稳步增长;特色创新或亮点,酌情得分; | ||
运行管理 | 1、团队建设 | 5 | 积极参与团队建设,共同促使团队业务水平、业务量提高者得5分 | |
(15分) | 2、单位支持程度 | 3 | 单位1:1经费匹配,得3分 | |
3、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 | 3 | 制度、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包括导师评价与考核),齐全者得3分 | ||
4、经费使用合理 | 4 | 经费使用有记录、且合理者得4分 | ||
拓展提升 | 1、培养期间主持区科委及以上课题者加4分,完成区科委级以上课题验收者得4分; | |||
(10分) | 2、培养期间获得区级科技成果奖者得8分; | |||
3、培养期间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者得4分,发表SCI论文者得8分 | ||||
4、培养期间任职区级各类学会委员者得4分、任职市级各类学会委员会者得8分 | ||||
5、培养期间申请各类专利者得2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专利者得4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者得8分 | ||||
6、培养期间获得职称晋升,得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