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 094号提案意见的答复
无
主动公开
无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0.19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沈卫星委员:
您在青浦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4号《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的提案我委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于反复要求的医疗鉴定,建议建立鉴定专家陪审团制度,由参与过的专家共同投票、评估得出比较可信的结论。”的建议。
1.医疗事故鉴定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首次鉴定为区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为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为同一个专家库,但是片区不同。因再次鉴定是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如由参与过的专家共同投票、评估得出结论,无法显示公正性。
2.医疗损害鉴定只能由法院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目前上海市的医疗损害首次鉴定大部分由各区医学会组织鉴定,再次鉴定的由市医学会组织。如法院直接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则无法再次鉴定。
二、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对医疗机构及法人施压,更不能在没有医疗鉴定结果的情况下,长臂管辖,左右医疗单位按国家既定的法律、法规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逐渐增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数量有减少趋势。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依规处理。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我们定会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优势人才技术、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推动我区医疗服务能级全面提升,为青浦地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主办单位: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