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2020 年青浦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QG8301000-2020-005
主动公开
青卫健食品〔2020〕1号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7.15
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 2020 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2020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0〕1 号)和《关于印发 2020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20〕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0 年青浦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20年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 2020 年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于 2020 年 7月 15 日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区卫生健康委要确保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常态化运行,会同各相关部门研判辖区食品安全风险,报区委和区政府,并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 2021 年 1 月10日前,将全年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汇总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 年 1 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三、各医疗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内疾病报告工作,年内重点关注将固体饮料产品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等经营活动引起的异常病例,并按照《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第 34 项“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食源性疾病”进行报告。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撑,确保各类数据报告渠道畅通,推动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延伸至全部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 。
五、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 2020 年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做好质量控制,按时规范上报监测数据。
附件:2020 年青浦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