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下发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QG8301000-2020-009

主动公开

青卫健监督〔2020〕3号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5.31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精神,特制定我区审核管理办法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 (目录清单见附件1):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无证行医快速处置案件除外);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以及作出不子行政许可决定;

(四)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二、审核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委监督科、相关业务科室、执法机构(区卫生监督所)共同组成的审核工作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吸收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为保证法制审核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除听证程序外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根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实施法制审核。

三、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就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同时,还需结合执法决定具体情况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

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

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

给子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准确,行政栽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

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违法侵权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非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审核工作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五、提交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审核流程

(一)执法机构(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其工作职责填写《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见附件2),于执法事项办理法定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审核工作组。法定办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应与审核工作组及时沟通协调。

(二)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制审核,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交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经审核工作组审核后,对于其中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子较重行政处罚的,或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提交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情况复杂,审核工作组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求意见、请示上级部门的期限不计入前述期间。

(三)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收到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完成补正、完善等纠正意见后再次依流程报送法制审核。

(四)审核工作组对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提交的材料以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法制审核。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审核工作组可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征求意见。

(五)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对审核工作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审核工作组应研究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

七、审核责任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审核工作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执法机构(区卫健委监督所)的经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附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二)本细则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定实施。

附件:1.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

    2.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3.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