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的通知
QG831500020260001
主动公开
青卫健审批办〔2026〕1号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4.10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进示范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按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四统一、两提升”模式(统一备案范围、流程、材料、监管标准,提升跨区办事效率与企业合规便利度),打造全国改革“先行样板”。
二、各地区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的宣传、普法工作。结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场所合规经营指南》,向社会告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条件、备案材料要求等,解读备案流程,提高企业、群众认识,及时总结经验。
三、各地区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跨区域办理工作,规范线下受理窗口建设,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标准》,提升示范区备案管理同质化水平。
四、各地区应当将施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本底库,按规定实施随机监督抽查。对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处罚结果。五、各地区要探索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过程中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附件:
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标准
2.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场所合规经营指南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