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本市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6.30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精神,2021 年 11 月 26 日,国家联采办在沪开展了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工作。为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 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 号)要求,现就做好第六批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一)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一品两规”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协议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协议采购量。对于原先无采购记录此次有协议采购量的产品,应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符合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申报资格但未中选的产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医疗机构可以在上述前提下适量采购。

(二)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对既往患者尽量保持用药稳定,原使用厂牌在中选产品范围内的,可不更换厂牌。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如确需发生更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用药指导。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 床用药,根据协议量有计划地采购中选产品,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二)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要确保中选产品及注射用具的供应和配送,保障临床使用。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将被记录,作为国家集采接续等采购活动中企业入围或评价的因素,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三、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未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所属采购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参保人员使用未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纳入分类自负范围。

四、加强各部门协同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集采结余留用激励。首年可不调整相应 DRG/DIP 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 负责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监测,实行未中选产品价格与同采购组最高中选价联动,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设置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比例,定期向医疗机构公布中选产品采购量。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开展合理用药宣教。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的问题,并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市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飞行检查力度,确保质量安全。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五、其他相关问题

本市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