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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解读 2020-07-09

    2017年1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1月12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2年后,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和修订完善,形成《办法》。《办法》与《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在适用范围、补偿项目和费用标准、补偿程序等保持一致。

  三、《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受种者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中认定的损害程度予以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参照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为四级十二等。各等级补偿项目如下:

  一级甲等: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的补偿;一级乙等、二级、三级: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补偿;四级:给予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补偿。

  五、受种方如何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为异常反应的,受种者应当在收到书面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

  六、《办法》何时施行?

  《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