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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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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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以来,《禁毒法》对戒毒措施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新的戒毒康复制度和措施。为了保障《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在本街道贯彻执行,特制定了《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需求,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综治科、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司法所、民政、劳动保障、社会事业、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召开工作例会,部署有关工作,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三、建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职主任和工作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四、接收辖区公安派出所移交的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本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回社区康复人员;
五、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和制定针对性工作计划,落实协议书签订工作;
六、组织、协调司法、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七、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请假外出的申请予以审批;
八、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和公安派出所调查结论,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协议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向区公安分局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
九、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和公安派出所调查结论,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申请作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十、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和公安派出所调查结论,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点、认定为戒毒三年以上提出建议,报区公安分局、区禁毒办分别审批;
十一、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和公安派出所调查结论,对执行期限届满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出解除决定建议,报区禁毒办、区公安分局分别审批;
十二、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现状,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
十三、组织地区相关部门开展针对社区居民的禁毒宣传教育,接受社区居民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证;
十四、完成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