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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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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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索取号:QG4101000-2005-3 发文字号:青香街〔2005〕20号 发文日期:2005-4-12
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不实资产核销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和运营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和区集资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不实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街道农村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或个人破产、死亡、歇业或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鉴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
1、街道、村、组三级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
2、街道、村、组三级合作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
3、街道、村、组三级已经并停或已转制的原集体企业存货资产。
三、不实资产核销的程序
街道不实资产核销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再经审计核实,报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审批,最后发出资产核销通知单。
村(组)不实资产核销必须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报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不实资产的核销,应先在本年收益科目中列支,然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冲减至注册资本为限),如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转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有关科目。
五、核销后的资料管理
对核销后不实资产的处置,实行“帐销案存”,即在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会议纪要、核销通知等资料要分卷归档,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