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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花桥街道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2009.09.14

  索取号:QG4101000-2008-20 发文字号:青香街〔2008〕25号 发文日期:2008-4-1

  

  

各村、居委会,各企业单位: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帮助解决农民困病致贫,体现“一人生病万人帮”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一项实事工程。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村民参与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为了使香花桥街道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完善,以适应新形势,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投保对象

  具有本街道常住农业户籍无医疗保障的农村村民。

  二、经费的筹措及投保手续

  (一)个人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180元,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参加。

  (二)必须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办理投保手续,由各村(居)委会统一收取后交香花桥街道合管办。

  (三)中途转报户口的对象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户口簿及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手续。

  (四)投保时间:2008年1月10日—2008年2月1日,逾期当年不予办理,作自愿放弃。

  三、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门诊报销

  1、报销项目: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销比例:村卫生室、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50% ;三级医院报销30%。

  3、同级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二)住院报销

  1、报销项目: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及大病实行全区统筹,封顶报销6万元,报销比例如下表:

      

  3、门诊大病: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4、同级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5、发票复印件不予报销;住院(除参加商业保险外)复印件不予报销;除村卫生室外,其他医院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以电脑发票为准;发票上姓名与投保人姓名不相符及姓名有涂改的不予报销。

  四、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一)本街道各村卫生室、香花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盈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赵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妇幼保健所、朱家角人民医院。

  (三)本市内三级医疗机构29所:第六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第一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

  五、报销办法

  (一)门诊凭发票、病史卡;住院凭发票、出院小结、明细清单;住院报复印件(参加商业保险)须带好保单复印件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销。

  (二)为了方便村民,可直接到香花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销,也可委托村代办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开始,以后每月1日--25日(国定假、双休日除外),26日到月底内部结帐。

  (四)当年度的发票报销至次年的1月5日截止,过期不报作自动放弃。

  (五)报销地址:外青松公路5625号 联系电话:69210851

  六、措施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做好这件实事的重要意义,确保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医疗保险。

  (二)各村要成立3-5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领导小组,以村书为组长,劳动主任、卫生干部、初保代办员为组员,采取多种形式完成基金筹集上交工作。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投保,要求各村(居)合作医疗投保率达到98%以上,并入年终考核任务。各村要积极上门做好家在城区的农村村民的投保工作,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