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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花桥街道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租赁行为的实施办法

QG4101000-2016-85

主动公开

青香街〔2016〕21号

2016.04.2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土地征(使)用管理的逐步规范,工业和第三产业供地的进一步控制,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或不规范手段,通过签订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协议,私自转租进行违法经营等方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大量出现,引发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坚决制止违法用地,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就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租赁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建立巡查机制,做到规范有序、协调发展、求精勿滥、注重实效。通过广泛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资源法制观念,自觉守法,规范土地租赁、使用行为,发挥土地最大效能,为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租赁行为,实现年度新违法用地零增长,历史违法用地负增长,一、二、三产业用地规范合法有序,坚决杜绝未批先用,超限、超用途使用等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三、相关措施
  (一)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1.各村(居)民委员会是规范使用管理土地和巡查、发现、消除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党组织书记是规范使用土地管理和巡查发现消除违法用地的第一责任人。
  2.街道规土所、社区管理办、社区发展中心承担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租赁行为和消除违法用地的指导、认定、监督责任。
  3.街道拆违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强制消除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清当前违法用地的严峻态势,充分认识违法用地带来的严重后果,高度重视违法用地预防和整治工作,切实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守土意识,坚决把新违法用地的产生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落实措施、完善机制,强化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村级巡查监督、街道联合行动”的工作责任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土地巡查员队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巡查,建立日常报告制度,设立台帐。并充分发挥土地巡查员队伍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取缔新的违法用地。对已经存在的无证用地、超限用地、假证用地和其他非法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蔓延和扩大,并按有关要求逐步整治。
  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违法用地相关整治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处置有力,务求实效。
  (三)规范行为、健全制度,强化依法用地意识
  1.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用地使用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使用经营行为。利用土地进行种植业以外的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必须经街道办事处见证。“三室一点”及其他农业设施备案用地,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并严格按照审批项目面积、用途,建设使用土地,防止农用地转作他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列入土地减量化计划的地块、厂房,租赁协议到期后,一律不得续签。
  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村民依法用地的宣传教育,要指导和引导好村民小组和村民依法使用和合理利用土地,坚决杜绝违规租赁、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做到违规使用没有正规用地手续的租赁协议不能签。在规划区内,不经过相关部门和上级同意的涉及用地的协议不能签;村民小组、村民个人承包土地,不得从事不符合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任何种植经营行为。对外租赁,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签约。
  2.街道资产公司向外出租土地必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根据土地性质明确租地用途。涉及农业用地(耕地)出租的,不得用于不符合农业产业导向的种植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用地的建设、经营活动。承担规范使用土地,合同履行监督和纠正、取缔违法用地的责任。
  3.街道香穗公司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导向和土地利用规划,农业设施用地必须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审批用途、范围进行建设和使用,防止农地他用。
  4.街道拆违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临时工棚、临时用地备案和收取保证金必须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5.一园三区、水务所及其他用地单位因建设需要征(使)用土地的,一律按规定办理征(使)用手续,做到先征地,后建设,建设使用不得超越征地范围。建设单位确需办理临时用地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临时用地批文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应及时恢复、交还土地。承担规范使用土地,合同履行监督和纠正、取缔违法用地的责任。
  (四)加强考核、严格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1.问责制度
  ①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参与违法用地、不规范使用土地行为,以及查处制止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②有关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③按照属地化管理、行政负责制的原则,对监管处置不力,纵容违法用地产生、恶化、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领导的责任。
  ④对土地管理责任人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否决制度
  各村(居)民委员会当年度发生新增违法用地(以规土局认定文书为准)或不按规定进行出租土地行为的,一律取消“文明村”、“文明单位”及其他的一切评优的评选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3.奖惩制度
  ①对所在辖区内存量违法用地,当年度积极消除、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
  ②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发生的新增违法用地(以规土局认定文书为准),每发生一起扣减两委班子总年度奖金的10%;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自行消除的,每发生1起,扣减村(居)两委班子总年度奖金的50%;发生2起的,扣减村(居)两委班子总年度奖金的100%。
  ③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发生的新增违法用地,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自行消除,由街道组织力量强行整改的,整改费用由所在村居承担。
  ④对新增违法用地,导致区规土局扣减本街道土地计划指标和资金财力的,按违法用地实际发生的面积,由街道按照区规土局对本街道的土地资金或财力扣减额等额扣减相关村(居)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其他单位的违法用地,也参照区规土局扣减本街道土地计划指标和资金财力数额予以追溯。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