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香花桥街道大病重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QG4101000-2017-96

主动公开

青香街〔2017〕113号

2017.12.27

  为帮助本辖区内大重病患者和家属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帮扶对象
  具有香花桥街道常住户籍患大重病的居民。
  二、帮扶范围
  (一)一般帮扶对象:本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或自费部分扣除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金补充医疗保障金、商业保险、慈善救助等各类报销和补助后,高于1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
  (二)特殊帮扶对象:患四种大病的居民本年度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或自费部分扣除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金补充医疗保障金、商业保险、慈善救助等各类报销和补助后,高于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
  (三)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商讨决定。
  三、帮扶内容
  (一)四种大病病种:1、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中医治疗);2、白血病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骨髓移植、干细胞移植、中医治疗);3、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异治疗;4、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重病范围是指住院治疗的各类重大疾病。
  (三)申请大重病帮扶对象必须到城镇医保约定的正规医疗机构,凭本人医保卡就诊,采取自由就诊方式不予补助。申请大病帮扶对象须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发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外地发票、医院门市部发票、增值税发票、救护车发票、遗失后补的发票、不提供保单的发票一律不收。
  四、帮扶标准
  (一)一般帮扶对象
  10000—— 30000元(含),补助10%;
  30000—— 50000元(含),补助15%;
  50000——100000元(含),补助20%;
  100000元以上,补助25%;
  当年补助最高封顶30000元。
  (二)特殊帮扶对象
  5000(含)——15000元(含),补助1500元;
  患四种大病的居民本年度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负或自费部分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参照一般帮扶对象标准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书记签字盖章后送街道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管理所))。
  (二)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帮扶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大重病帮扶调查表;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
  4、医疗费支付发票原件;
  5、其它报销、补助相关证明材料。
  (三)大重病帮扶对象的补助金额均应在各村(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无异议、无举报、无失实,方可发放补助。
  (四)相关责任
  帮扶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帮扶资格,追回帮扶资金,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说明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美容、整形治疗、矫形治疗、健美治疗、试管婴儿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以及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计算。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香花桥街道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


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