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 2007-09-14
为确保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和健康、稳步地发展,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政风行风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工作纪律如下:
一、严禁暗示或指令政风行风测评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在测评填表中作出某种评价;
二、严禁篡改政风行风测评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已经填好的测评表以及统计数据和测评名次;
三、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测评资料;
四、严禁赠送(安排)或接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测评之便向被测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测评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索要或泄露政风行风测评员名单;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私下接触测评员、测评中介公司;
九、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十、严禁其他故意损害测评工作的行为。
此外,被测评部门和行业不得聘请市、区(县)政风行风监督员或政风行风测评员担任本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员(已经聘请的,可延聘至2007年底);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活动,须事先与市、区(县)纠风办联系沟通,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有关纠风干部不得擅自统计和泄露测评结果。
纠风干部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被测评部门和行业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政风行风监督员、政风行风测评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监督员、测评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