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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街道办事处关于下发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05.20

根据沪人就〔201016号、青府办发〔2010100号、101号、102号、1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街道促进就业工作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实施意见:

一、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凡注册并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本街道的用人单位,本年度新招收本街道户籍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20111231在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促进就业奖励:

1、录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奖励办法:

①本街道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10000元外,再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②本街道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外,再奖励每人每年1000元。

③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认定,并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青府办发〔2010100号文件进行奖励。

2、企业录用当年度退伍军人,经街道武装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人。

3、企业录用残疾人员,经街道保障科认定(挂靠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人。

4、企业录用刑事解教、曾戒毒人员,经街道司法所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人。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创业带动就业,凡具有本区户籍,注册在本街道的创业者,按照青府办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2、申请人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未享受到青府办发〔2010101号文件规定奖励的自主创业业主,街道给予每年2000元的奖励。

3、每带动一个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4、凡户籍在本区以外,注册在本街道的创业者,并带动本区劳动者就业6名及以上的,参照青府办发〔201010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

三、鼓励青年见习补贴

凡夏阳街道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参加青年见习岗位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认定后,按照青府办发〔2010102号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

四、鼓励培训奖励政策

为了加大我街道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关于2011年度获得国家、市、区级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人员奖励标准:

1、初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300/人;

2、中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600/人;

3、高级工培训:一次性奖励1500/人;

4、农民工培训:企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培训一次性奖励100/人、进行等级培训一次性奖励200/人。

培训人员经由夏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报送,培训人员凭2011年经培训获得的国家、市、区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人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结算。

五、对促进就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奖励范围:就业援助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中有贡献的企业人事干部及企业相关人员等。

2、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金在3000-5000元。

六、其他

以上奖励办法,于201111日起实施,至20111231止,涉及本街道的奖励资金,于201211131期间在夏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如今后市、区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拨款,由街道财政打入夏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经街道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