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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2.01

各预算单位、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平衡和街道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算编制管理

1、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政策依据。始终坚持“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心编制好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的要求和审查报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布置、汇总和编制好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初案。收入预算要综合上年街道财政收入情况、区下达的税收计划、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和相关政策因素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编制。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建议数,要按功能分类细化每一项目,同时每个具体项目要提供相关依据说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预算控制建议数,报分管财政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街道预算初案,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党政班子会审定后报区财政局。财政预算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复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管理过程的核心环节,预算执行结果充分反映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下达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保预算执行的刚性和集中财力办大事。

1、人员经费预算的执行。严格按照工资统发政策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2、公用经费预算的执行。按照下达的年度综合预算指标,财政部门控制在月平均额度内执行。

3、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

1)预算项目经费的执行。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预算指标,项目实施前填报《预算内资金用款申请表》,并附项目明细或方案。5万元及以下,经财政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经财政部门初审,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50万元以上,经财政部门初审,报党政班子会批准后执行。

  2) 非预算项目经费的执行。非预算项目经费主要是指未通过预算渠道获取的各种专项补助经费、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填报《预算外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初审,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4、追加经费预算的报批。追加经费预算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不足和工作特殊需要,由预算单位填报《预算外资金申请表》。预算追加3万元以下(含3万元),财政部门初审,报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预算追加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财政部门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执行;预算追加10万元以上,财政部门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分别提交主任办公会、党政班子会审定后执行。

三、预算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大力开展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二是健全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控制会议经费、车辆经费、接待经费等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设“小金库”和做假账的违法行为,提高财政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街道有关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