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阳街道农村污水纳管管理方案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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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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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夏阳街道农村污水纳管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管理”),提高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率,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结合夏阳街道区域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年)》、《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夏阳街道范围内所有农村排水户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排水户,是指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的单位及个人。
夏阳街道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包括:城南村、枫泾村、王仙村、太来村、塘郁村、塔湾村、新阳村、金家村管辖区域及其配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是指农户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建筑或设施、企业(农村产业用地中)和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五条 责任主体
(一)夏阳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由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发中心”)牵头,将农村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指导农村地区排水接入事宜。
(二)夏阳水务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务所”)是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街道农村地区污水纳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村级组织是农村排水户纳管的咨询服务部门。负责本村污水纳管的登记、协调,配合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参与对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协调运维过程中的用电、矛盾冲突等问题。
(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队伍(以下简称“运管队伍”),具体实施农村排水设施和管道养护工作,对发现农村排水户存在雨污混接、混排等行为,应当立即告知农村排水户进行整改,并报街道管理部门、当地村级组织。
第二章 纳管登记
第六条 农村排水户在接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前,应向村级组织进行咨询周边农污设施的基础信息。
村级组织应如实告知农村排水户相关信息,指导填写并收取《夏阳街道农村污水纳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社发中心备案,并抄送水务所。
第七条 收到《登记表》后,村级组织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如审核通过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交至社发中心。
第八条 社发中心负责《登记表》的保管、归档和调阅,并建立“一户一档”电子信息库。
第九条 农村排水户纳管信息变更需要向社发中心报备,在电子信息库中进行更新,并抄送水务所。
农村排水户排水设施的增设及拆除需要经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通过。
第三章 排水接入
第十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农村排水户的排水接入由建设主体负责。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农村排水户的排水接入由农村排水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排水接入:
(一)雨水、污水未分流排放;
(二)破坏或擅自改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且未进行恢复的;
(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且未进行整改;
(四)违反环保、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未进行整改;
(五)出水管承接违法建筑产生的生活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应当对农村排水户排水接入情况进行现场审查,通过后进行入档登记并准许排水接入。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农村排水户,街道管理部门及村级组织应当指导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纳管登记和排水接入工作可同步进行。
对于农村产业地块和其他现场条件比较复杂的农村排水户,经村级组织认定,在提交《登记表》后,需经审查通过方可进行排水接入。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农村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部门及运管队伍应当立即告知整改,农村排水户应当在15日内将改变部分恢复原状:
(一)擅自改变或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将管网接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三)将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或排入雨水管网;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若有拒不整改的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村级组织报街道综合执法中队,经夏阳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依法实施拆除或修复。
第十五条 农村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青浦区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排水户纳管情况的检查,对“一户一档”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排水户应当对内部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产业地块的内部排水设施指地块范围内的全部排水设施。
农户的内部排水设施指化粪池前端的全部排水设施,不经过化粪池的以出户井为界。
第十八条 农村排水户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及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设施日常养护、设施维修、设施巡查工作以及其他保障农污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
第十九条 夏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排水户纳管管理纳入对各村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村规民约中体现农村排水户的纳管义务。
村级组织可以在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纳管主动性较强、态度良好的农村排水户。对拒不配合、不按规定实施纳管工作的排水户,可以在村规民约中取消相应的评先资格和村级福利。对相关的企业,可以取消相关的项目申报和财政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需申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